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 劉繼峰
價格是市場資源配置的基本工具,是市場資源是否稀缺的風向標,也是消費者福利的核心內容。價格高低直接影響國民經濟運行的穩定性。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重新梳理和結構整合,制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新時代強化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的一次制度重構,也是價格執法方式和手段的一次重整。
統一目標下的制度融合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是價格秩序的基本保障,也是維護消費者利益的主要手段?!兑幎ā吩趦热萆线M行實質性優化。
構建明碼標價制度和禁止價格欺詐制度的共同目標和原則 宗旨和原則是法律規范的靈魂。事實上,規范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有相同的行為基礎和規范目標,即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此,《規定》第一條明確了規范兩種行為的共同目標。從防止價格欺詐角度而言,明碼標價制度具有事前預防功能,而禁止價格欺詐制度具有事后救濟功能。推行明碼標價制度有利于制止漫天要價、宰客、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在強化經營者履行明碼標價制度,使其更好發揮事前預防功能的同時,市場監管部門通過事中監管糾正所發現的問題以及通過事后處理違法行為,構建起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利益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監管制度體系。
明確劃分明碼標價和價格欺詐行為 價格欺詐是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的行為。價簽是經營者和消費者價格信息傳導的載體,很多價格欺詐行為源自不規范的明碼標價,如低價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以高價結算;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等?!兑幎ā方鉀Q了不規范的明碼標價行為和價格欺詐行為劃分不清楚等問題,更好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利益。
體現新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實現依法行政、依法監管原則指導下的法律法規的融合與統一 從行政處罰法的目標上看,要求行政執法有力度、有溫度,實行無錯不罰、小錯輕罰,體現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兑幎ā烦浞煮w現上述原則,第二十六條增加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予處罰的情形,并明確違法行為輕微、行為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3個條件。這既防范權力濫用,也維護了市場價格秩序,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適應新時代發展和執法要求
法治國家形成的基本前提是完備統一的法律體系和普遍有效的法律規則?!兑幎ā吩诳偨Y執法經驗基礎上修正和補充諸多制度,以適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和執法要求。
兼顧傳統營銷并回應電子商務中的價格關系 對于電子商務類的明碼標價行為,《規定》第十三條給予明確回應: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兑幎ā穼υ诨ヂ摼W交易中可能利用網絡虛擬性實施價格欺詐行為也作了補充性規定,如在其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一致等。由此,《規定》形成包含一般價格欺詐、互聯網特殊價格欺詐行為的雙層結構。另外,《規定》在列舉價格欺詐行為的基礎上,設置兜底條款——其他價格欺詐行為或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因此,《規定》由一般條款(第二條)、列舉條款和兜底條款組成系統性的調整工具:一般條款具有指導性,兜底條款補充列舉條款調整的不足。
對價格行為進行三元劃分,增強行為的差異性和制度的體系性 一般而言,構建禁止性或限制性的法律規范,最簡單的方式是“二分法”,即“非黑即白”:違法的價格行為和合法的價格行為,違法的價格行為應受到處罰,合法的價格行為應免于處罰。但這種粗線條的劃分無法準確反映市場的全部狀況,對一些模糊性較強的行為簡單將其列入違法范疇,或列入不違法范疇都不夠合理?!兑幎ā窂奶幜P的角度觀察價格行為,分為3種不同的價格行為類型,即違法行為且應當處罰的行為,違法但可以改正不予處罰的行為,因豁免而不應處罰的價格行為。
強制性的方法與授權性的調整方法相結合 對于價格欺詐行為以禁止的方式加以調整。同時,《規定》明確,授權包括對地方監管部門的授權和對經營者的授權。對于監管部門而言,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的交易習慣等特點,結合價格監管實際,規定可以不實行明碼標價的商品和服務、行業、交易場所。對于經營者而言,最大變化是取消了標價簽監制制度,經營者可以采用多種有效形式明碼標價?!兑幎ā返谑l規定,經營者可以選擇采用標價簽(含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明碼標價。金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等提供多項服務的行業,可以同時采用電子查詢系統的方式明碼標價??h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發布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等的參考樣式。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行增加標示與價格有關的質地、服務標準、結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豐富價格監督制度體系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敝鲃舆m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現代化市場監管體系,是實現上述目標的基礎。
價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此外,價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規定》在明確執法機構監督、社會團體監督、新聞監督等價格監督形式的基礎上,基于互聯網平臺和場所經營者的特殊身份,借鑒電子商務法賦予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一定經營事項的監管權力。具體體現在:賦予賣場、商場、市場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以一定的監管職責,即發現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等,推進現代化市場監管體系建設。
總之,《規定》是對新經濟背景下價格制度和價格執法實踐出現的新問題的系統性回應,貫徹新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理念。在制度的構建中,《規定》既堅持簡化規范、突出重點、力求創新,也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將助力提升執法效率,更好發揮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及經營者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
《中國食品報》(2022年08月12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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