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免予處罰與沒收違法所得”應如何適用?
江蘇省昆山市市場監管局 盛雪峰 郭鳳超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提出了免予處罰的要件。然而,在具體適用中卻產生了不同的意見。因沒收屬于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故而部分執法人員認為“免予處罰”與“應當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規定有沖突。在符合免予處罰的情形下是否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目前執法過程中也存在爭議。該條款的適用主體及主觀性 適用主體 在引用該條款的情況中,其適用對象有嚴格的限定,僅指食品經營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的規定,食品銷售和餐飲服
2023-02-27
0